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保證研究生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質量問題的,對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學位論文質量問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位論文質量問題包括以下情形:
(一) 被學校認定為存在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
?。ǘ?國家或省級學位論文抽檢中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三) 申請答辯時,評閱結論中出現“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學位論文。
第三章 質量問題處理
第四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被認定為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按照《電子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進行處理。
第五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國家或省級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對指導教師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 篇學位論文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暫停其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2年;
?。ǘ┻B續兩學年內,累計有2篇及以上學位論文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暫停其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至少 5 年;期滿后,由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恢復其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
第六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申請答辯時出現學位論文質量問題的,對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的規定,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
?。ǘ?1篇學位論文出現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評閱意見,暫停指導教師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 1 年;
(三) 同一學年內,2篇同一層次學位論文均出現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評閱意見,暫停指導教師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2年;
?。ㄋ模?連續兩學年內,累計有3篇及以上同一層次的學位論
文均出現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評閱意見,暫停指導教師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至少4年;期滿后,由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恢復指導教師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
第七條 對出現學位論文質量問題的學院,研究生院將以適當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減少學院下一年度相應層次的研究生招生計劃。
第四章 質量問題申訴
第八條 學位論文質量問題申訴,只限于申請答辯的學位論文,對評閱意見存在學術爭議的情況。
第九條 申訴程序
?。ㄒ唬?申請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由研究生向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申請,并提交《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申訴申請表》;
?。ǘ?申請答辯的碩士學位論文,由研究生向學院研究生科提出書面申訴申請,并提交《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申訴申請表》。
第十條 增評原則
(一)對每1份存在學術爭議的評閱意見,新增聘2位專家
對原學位論文進行雙盲評閱;(二)博士學位論文均送校外單位專家評閱,碩士學位論文至少送1位非本學院專家評閱。
(三)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或學院研究生科應在接收到書面申訴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將原學位論文送專家評閱。
第十一條 只有1份評閱意見存在學術爭議的,申訴結果按如下處理:
(一) 增評結論2份均為“同意答辯”的,取消原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的處理決定;
?。ǘ?增評結論有 1 份及以上“修改后答辯”,其余為“同意答辯”的,維持原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的處理決定;
(三) 增評結論有1份“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
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6個月(以增評的“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評閱意見返回時間為起點),暫停指導教師招收相應層次研究生資格1年;
(四) 增評結論2份均為“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 的,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9個月(以增評的第二份評閱意見返回時間為起點),暫停指導教師招收相應層次研究生資格2年。
第十二條 有2份及以上評閱意見存在學術爭議的,申訴結果按如下處理:
?。ㄒ唬?增評結論全部為“同意答辯”的,取消原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的處理決定和對指導教師的處理決定;
?。ǘ?增評結論有1份或2份“修改后答辯”,其余為“同意答辯”的,維持原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的處理決定,取消原暫停指導教師招收相應層次研究生招生資格的處理決定;
(三) 增評結論有2份以上“修改后答辯”,其余為“同意答辯”的,維持原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的處理決定和對指導教師的處理決定;
?。ㄋ模?增評結論有1份“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
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6個月(以增評的“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評閱意見返回時間為起點),追加暫停指導教師招收相應層次研究生資格1年,并且在恢復招生的第
1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相應層次研究生;
(五) 增評結論有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暫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至少9個月(以增評的最后一份評閱意見返回時間為起點),追加暫停指導教師招收相應層次研究生資格至少2年,并且在恢復招生的第1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相應層次研究生。
第十三條 申訴人對增評結論有異議,可繼續提出申訴,博士學位論文是否再增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專家研究決定;碩士學位論文是否再增評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家研究決定。若決定再增評,按本辦法的增評原則,對所有存在學術爭議的評閱意見進行增評,且處理將在前述的基礎上追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博士學位論文質量問題的處理辦法》(校研通知〔2013〕185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