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學位辦關于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通知的精神,根據北京市學位辦對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作為在職人員提高業務水平的一種教學形式,對在職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由研究生部和舉辦院共同負責。研究生部主要負責課程進修班的組織申報、資格審批、成績審查、教學檢查;院主要負責報名及其資格審查、錄取通知書發放、成績管理和教學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等。
第四條 舉辦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廣告、招生簡章等有關宣傳材料由舉辦院擬定,經研究生部審查同意并加蓋公章后方可送報刊登載和向外發放。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不涉及研究生學歷。
第二章 入 學
第六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一般以招收已取得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并有二年以上(包括二年)實際工作經驗的在職人員為主,適當吸收少量具有大專學歷,并有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實際工作經驗的業務骨干。
第七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報名工作由各院負責,對申請人的報名資格進行審查。報名時,申請人需填寫資格審查表,出示本人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交納有關費用。
第八條 入學憑研究生部的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日期入學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需事先向有關院書面請假,并報送研究生部備查。開課后兩周內仍未報到者,自動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章 課程學習
第九條 各辦班院負責教學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包括教學安排、教師選派、教材準備、授課、考試等。
第十條 制訂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教學計劃應主要參考各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數。課程學習一般在二年內完成,采取脫產或非脫產學習方式。累計授課時間約500學時。
第十一條 教學活動統一由各辦班院負責安排落實。為保證教學質量,開課教師一般應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為規范管理,所開課程要逐步建立試題庫。各辦班院每學期開班前一個月將本學期開課的教學計劃上交研究生部審查備案,經研究生部審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開班;每學期授課結束以后半個月內將所有課程成績上報研究生部。
第十二條 學員須按要求聽課,并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可以補考一次,并繳納補考費100元/門。學員缺課超過所修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允許參加本門課程考試,必須重修。
第四章 結 業
第十三條 僅參加進修班部分課程的學習并考試合格者,可獲得由研究生部簽發的已修課程考試成績單及課程進修證明。
第十四條 按進修班教學計劃學完全部課程并考試合格者,可獲得由北京林業大學頒發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書”及成績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為加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在學習期間的管理,各辦班院必須成立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小組,確定專人(一般為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負責,同時為各班指派班主任。
第十六條 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事先書面請假,經班主任簽署意見后,交院備案。超過一周不能上課者,需經管理小組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凡考試作弊者,除按零分處理外,取消學習資格,不退學費。
第十八條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自覺遵守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正式開辦以后,中途退班者,所交學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建立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學習檔案,由院負責保存。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上級對辦班申報時間的規定,各院報材料于每年3月底以前報研究生部,過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