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我校優良學風建設,防范學術不端行為的產生,保證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從2013年下半年起,對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辦法進行調整,即在答辯后對申請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將作為是否授予學位的重要依據,提交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
一、檢測對象
擬申請我校學位的各類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
二、檢測時間
在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后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會前,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最終歸檔稿)進行檢測。
三、檢測結果的處理意見
對學位申請者學位論文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按下列情況處理:
1. 不超過20%,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是否授予學位。
2. 在20%-30%之間(含30%),研究生和導師須寫出書面說明,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論文學術水平決定是否授予學位。擬授予學位的研究生須對論文進行修改,經再次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不超過20%方可授予學位。再次檢測費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3. 在30%-50%之間(含50%),本次申請無效。研究生需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修改,修改時間不少于3個月,半年后方可重新進行論文答辯和論文檢測。再次檢測費用和延長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4. 超過50%,本次申請無效。研究生需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修改,修改時間不少于6個月,一年后方可重新進行論文答辯和論文檢測。同時,對其指導教師予以通報;同一導師2年內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總文字復制比超過50%,暫停招生一年。再次檢測費用和延長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5. 論文檢測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酌情進行裁定,并將處理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學位申請者因第一次未通過檢測,再次申請學位時學位論文檢測總文字復制比超過20%,將取消其學位授予資格。
四、檢測工作要求
1. 指導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并對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負相應責任。
2. 擬檢測論文必須在規定時間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學位申請。
3. 研究生本人及培養單位應保證提交檢測的論文是最終歸檔的論文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