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研究生課程建設,充分發揮課程學習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以及《教育部關于改進和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的意見》(教研〔201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建設目標。通過學校研究生精品課程項目,重點建設一批能夠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若干示范性課程,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生教學團隊,實現學校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的目標。
第三條 建設原則。學校研究生精品課程項目堅持“以質量為核心”的原則,強調理論教學與科研實踐緊密結合。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課程應為按一級學科設置、開設的專業核心課程。課程內容要充分體現本學科前沿知識和發展趨勢,具有足夠的廣度和深度,與本科生同類或相近課程知識具有顯著的區別。
第五條 申報課程應積極開展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不斷優化課程體系,在教學成果、教材建設和教學過程等方面卓有成效,在校內外具有良好的影響和示范作用。
第六條 申報課程應重點加強讓學生參與到整個教學過程中,充分采取小組討論和師生互動的教學模式,加強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與分析。課程考核時重點考核學生的參與度及總結報告。
第七條 申報課程應注重課程教學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機融合、協同育人,充分發揮專業課程的價值引領作用。
第八條 申報課程應由學術造詣較高、具有豐富授課經驗的具有高級職稱的骨干教師擔任課程負責人。同等條件下,由高水平團隊授課的課程在評選時予以優先。
第九條 申報課程已連續開設至少3年(含3年)。
第十條 已獲蘇州大學研究生精品課程立項的課程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過程管理和驗收
第十一條 學校對批準立項的精品課程進行資助,資助經費主要用于課程建設調研、課件制作、教學資料收集及整理、教材編寫、課程網站建設和勞務費用(不超過總費用的30%)等。鼓勵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資助。資助經費列入專項預算。
第十二條 資助經費按照立項、中期檢查合格后分階段劃撥。課程建設周期為1年,立項時劃撥60%。半年后研究生院通過組織專家隨堂聽課、研究生評教和集中會評的方式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合格后劃撥剩余40%。中期檢查不合格,終止立項精品課程建設。
第十三條 經學校批準立項的精品課程,實行課程負責人和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共同負責制。課程負責人負責具體課程內容建設及教學團隊建設,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立項課程建設的日常檢查與指導。
第十四條 研究生精品課程結題驗收時必須建設完整的課程網站,課程網站應清晰明了,同時兼顧美觀性,網站應包含以下內容:
1. 課程簡介:500-1000字,簡要介紹本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特點和學習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課程負責人,教學團隊介紹:500-1000字,介紹授課教師的基本簡歷、獲得的職業榮譽、職稱、研究方向、研究特色、教學成果、教學特色等。
3. 適用對象:介紹本課程適用對象,以及修讀本課程時需具備的專業知識。
4. 中英文教學大綱:以知識點為單位的學習要求和學習重點、難點。
5. 教學計劃:以周為單位的教學進度和要求。
6. 教學課件:講稿或多媒體教學課件。
7. 作業習題:按章節布置應完成的作業習題,習題可以是作業題、討論題、思考題或課外查閱資料撰寫總結報告等。
8. 教材或講義:要求有指定教材或自編講義,指定教材應包括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等內容。
9. 參考文獻:一定量的參考書或論文。參考書提供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等內容;論文提供發表的雜志名稱、期號等。
10. 授課實況錄像:不少于9課時的教師課堂授課實況錄像,其中學生參與討論或互動應不少于2課時。錄像應該體現本課程的主要特色。
11. 課程考核:包括考核方法,以及評分標準。
第十五條 課程資料技術規范:視頻材料統一制作為RM格式;非視頻資料應為MS Word文檔、MS PowerPoint文檔、Adobe PDF文檔或HTML文檔。
第十六條 課程建設周期結束后,研究生院組織專家根據課程網站建設情況以及相應支撐材料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研究生院網站成立研究生精品課程專欄,將驗收合格的研究生精品課程納入專欄,向校內外進行推廣,并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及國家級精品課程。
第四章 申報與評選程序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填寫《蘇州大學研究生精品課程申請書》,提交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對申請人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核,并組織對申報課程內容進行初評,擇優向研究生院進行推薦。
第二十條 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申報的課程進行評選。
第二十一條 評選出的課程在全校范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學校發文后正式納入蘇州大學研究生精品課程項目建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開始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蘇州大學研究生精品課程建設實施與管理辦法(試行)》(蘇大研〔2006〕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