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研〔2009〕1 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 號)等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實際情況, 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資格審查與水平認定
第二條 資格審查
(一)課程學習
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習,修滿規定的學分;所有成績必須合格,學位課程平均成績達到 70 分及以上。
(二)學位論文
根據本專業領域培養方案要求,在導師的指導下,研究生獨立進行碩士學位論文課題研究,完成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撰寫。
第三條 學位論文水平認定
(一)達到本專業領域要求。
(二)學位論文撰寫完成后,必須經導師評閱,導師對論文的評閱意見填寫在導師評議書中。
第三章 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
第四條 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組成
兩位學位論文評閱人中必須有一位是來自企業、工程部門或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 3 位或 5 位本學科、專業和相關學科、專業的正、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成員中原則上要求有一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申請人導師不進入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中至少有一位來自企業、工程部門或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
學位論文評閱人可以同時為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或外單位正高級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必須獲得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的批準。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必須委派一名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教師作為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詳細記錄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辯委員會的評議等情況,并處理答辯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學位論文評閱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前,學位論文必須經兩位論文評閱人評閱,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一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則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聘請兩名評閱人評閱。如決定不再聘請,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如新聘請的評閱人中仍有一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六條 論文答辯程序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介紹答辯委員的姓名、職稱、所在單位和專長。
(二)答辯秘書介紹學位論文作者的情況(主要介紹其學習 方式、課程學習、已達到的專業水平以及盲審的情況)。
(三)學位論文作者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20 分鐘以內)。
(四)答辯委員會委員和其他與會人員提問,學位論文作者對所提問題進行答辯(即問即答)。
(五)答辯秘書宣讀論文評閱人的評閱意見。
(六)學位論文作者退席,答辯委員會開會,就學位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按五級分制打分,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專業碩士學位,起草答辯委員會決議。決議中除對學位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綜 合評價外,還應針對是否建議學位委員會授予專業碩士學位有明確的結論。結論分為:
1.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建議授予專業碩士學位;
2.通過論文答辯,但暫緩作出建議授予專業碩士學位的決定,待學位論文修改后,交答辯委員審閱,再作出是否建議授予專業碩士學位的決定;
3.論文答辯不通過,作出限期修改的決定(明確期限),待論文進行修改后,重新答辯。學位論文修改期限不超過一年;
4.論文答辯不通過,建議不授予專業碩士學位。
最終結論必須獲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答辯委員會主席向學位論文作者宣布表決結果并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
第七條 學位授予程序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1.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于每年規定時間召開會議,開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數的五分之四及以上,表決同意的票數必須達到參加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包括申請者的思想表現、課程學習情況、論文答辯情況等),并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作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
3.對已通過論文答辯但學位授予審核未通過者,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可對申請人作出一年內修改論文的決定,申請人可重新提交論文審核一次。
4.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的申請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說明否決意見。學位申請者對學位授予決定有異議,可在 7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述理由,經導師簽字認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時間如超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時間,則提交下一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裁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為終審結果。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5.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結果必須填寫在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上,由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每年規定時間召開會議,審批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事宜。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條 學位申請者從提出論文答辯申請到正式答辯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扣除寒暑假等固定假日),其中論文評閱時間不得少于 20 個工作日。
第九條 學位申請者本人不得參與論文評審的材料傳遞與寄送過程,不得打聽論文評閱人姓名。
第十條 研究生院負責受理對學位申請、論文評審答辯以及學位評審過程中一切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凡發現學位申請者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論文有作假行為的,按照《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34 號)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 2017 級專業碩士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江南大學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江 大校辦〔2012〕49 號)同時廢止。